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措施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转发山东和青岛针对本地股权转让实际情况,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经验介绍。据了解,目前各地省辖市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但从实际情况看,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价转让、转让取得应税收入不及时申报、实际转让额与协议转让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造成全国年近亿元国家税收流失。
  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公司法》七十二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现有法律条文未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作价原则、股权评估、转让前置条件等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二是立法层阶偏低。就笔者所知,目前全国自然人股权转让制度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将山东和青岛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经验向全国推广,从立法层面看,自然人股权仅停留于规范性文件层面,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法治的原则。
  三是执法存在偏差。笔者就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况,先后走访了某省辖市工商部门,其一年自然人股权转让发生2300起,其中原价转让股权94.28%。经与相关执法人员了解,工商部门对“公平交易”理解与税务机关对“公平交易”界定存在偏差。在实际操作上,工商部门认为只要股权转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具有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等文书,即认为股权转让真实有效。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工商部门审核要点。换言之,其只注重程序性审查,不对股权转让人实质性进行审查,由此往往造成转让真实交易额与提供材料产生较大差异。
  四是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数据传递效率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信息几乎没有相关信息传递,造成税务机关掌握信息不对称,错失征收管理良机。五是涉税鉴证缺失,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性差。据笔者调查,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公平性、公正性的实质性审查缺乏评价机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优劣度、所有者权益、企业产品发展预计和每股收益率无法进行评价,且税务机关要求做出评价时,作为证据选择和取得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尚未通过立法引入涉税鉴证机制,无法对执法公正性、公平性提供有力支持的保障机制。
  为切实强化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源监管,笔者建议:首先,提升立法层阶,从制度层面规范管理。在充分借鉴和合理吸收各地制定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应着手制定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从制度层面使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上更加规范。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消除各自立法各自为政积弊。首先,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和法人股股权转让可参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暂行条例》作出程序性前置强制规定。即:股东在进行转让时,为体现其转让的公平性,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国家利益,应持具有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方可向工商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次,针对自然人股权管理现状,借助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税收征管法》修订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的内容、时效等,为数据利用提供基础保证。
  第三,以信息化为支撑,强力提升数据共享效能。随着我国行政机关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部门在信息采集、人员分工、社会协作、数据加工等方面均已具备较高水准。鉴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已完成省级数据集中的现实情形,应不失时机地建设立足国家层面、全国性和地方性兼容、工商、国税、房管等多部门参加的数据交换深加工治税平台,扩大数据采集面,提升数据利用效能。通过这一平台,及时掌握和跟进自然人股权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
  第四,大力采信第三方证据,建立合理评价机制。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时,应引入涉税鉴证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为税务机关规避执法风险、提高证据采信度提供可能。鉴于目前对自然人原价或低于原价转让无法评估现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修正:
  一、实现横向采集数据可比较。充分利用数据集中资源优势,及时采集相关行业和典型企业数据,为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公平性评价提供可能。
  二、依据自然人股权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结合其在企业中股权份额,确认其取得的应税所得额;
  三、引入涉税鉴证制度。对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的可信度,特别是原价或低于原价出让股权的情形,通过中介机构对其公正性作出评估。对自然人所持股份企业的产品结构、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和账面资产与重置资产偏差度作出科学公正评价,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供采信证据。
  四、将税务稽查与个人信用度有机结合,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抓住当前我国正行着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有利时机,加强和提升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效能,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将反面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个人信用等级予以相应分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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