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的是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全部赔偿。幼儿家长将幼儿送到该园后,幼儿园就负有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了,如果幼儿是自己摔倒致骨折,说明教师没有尽到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幼儿的相关费用。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骨折,比如其他小朋友损害的,责任由第三人赔偿,幼儿园负补充责任。
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这种情况可能会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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