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顾客与营业员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一、商场、营业员和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中,与顾客发生买卖交易关系的,是作为经营者的商场,而非营业员。营业员作为商场的员工,以商场名义代理执行商场的具体交易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商场承担。商场在承担赔偿等责任后,可依所内部管理规定或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营业员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再赔偿责任。商场不能以损害或侵权行为系由营业员个人造成而对顾客要求免责。
二、商场是否应承担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场与顾客之间发生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商场作为经营者,除约定义务以外,依法负有诚实交易、信用交易的履行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应采取必要、适当的管理措施,以切实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包括制定适当的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培训、对交易标的合法性进行保障等。此案中营业员伪造签名、冒用顾客信用卡的行为,在民事意义上属不当得利,已构成对顾客合法财产权的侵害,因此,顾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要求商场承担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营业员的行为性质认定:营业员在顾客进行结算时,趁顾客不注意,虚构交易事实,对顾客隐瞒了交易结算的真相,伪造客签名,冒用了顾客信用卡进行了诈骗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如果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侵犯顾客财产的数额不到刑事制裁的起点,则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按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制裁。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经营者的侵权等行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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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0
买卖关系,顾客和经营者的购买和售出关系。不要把顾客当上帝,因为我们都做不到,只要把顾客真正当成顾客,我们就已经做的很好了。以为我们在赚顾客的钱,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0
顾客是上帝是冠冕堂皇的话,如果真的是上帝,又怎么会有那么多买的容易,出了问题却解决不容易;不管是卖服饰、卖家电、甚至卖车子、卖房子等,只有涉及到钱与物的交易,本质上先是各取所需的买卖关系。做为消费者,有可能遇上比较好的经营者(导购、营业员或服务员),能够买到衬心如意的东西的同时,还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优质服务,这固然是一次比较愉快的交易,这也是做为经营者本身就应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说回来,这就是一次对等的交换,没有谁是谁的上帝,因为有可能到了消费者要找经营者的时候,经营者却成了上帝... 所以,本质上买卖过程对谁都只是生意,即,经营者通过交易使货物达到增值;消费者通过交易使自己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 买卖关系应该是对两者关系的合理定位!
第3个回答  2013-07-20
顾客是上帝,营业员直接服务于上帝。
第4个回答  2013-07-20
顾客就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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