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第六章 区域发展促进与保障

如题所述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区域发展促进与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进出境货物管理(第三十三条),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交换,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一般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给予保税待遇,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样,除非另有法律要求,运往境外的货物可免征出口关税。


其次,保税港区内的税收政策独特,如(第三十五条)区内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间的交易也不涉及这两种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则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政策。


保税港区还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第三十八条)支持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区内可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以服务区内机构和员工。


信息化建设是保税港区管理的重要一环,管委会与相关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和港口机构合作推进(第四十条),共享保税港区的公共信息,提高效率。


最后,企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四十一条),并且对于国家对保税港区有特殊规定的领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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