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燃气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燃气企业,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后未按规定更换经营许可证(第36条),将受到警告,罚款200元至1000元的处罚;擅自处理燃气设施故障或工业用户未按规定手续变更户名,也可能面临警告和罚款。

逾期未缴或拖欠气费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有权加收滞纳金、减少供气量或停止供气(第37条)。

对燃气企业的违规行为,如不按规定建立抢险队伍、延误设施故障处理或未经审批进行动火作业,将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38条)。非法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妨碍检修管理等行为,罚款额度更高,情节严重时可能被查封、扣押设备和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以及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罚款和可能的设备查封(第39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将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42条)。

总的来说,成都市燃气条例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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