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变更诉讼主体所依据的法律

如题,想知道具体依据的是民诉法中的哪一条法律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1-274条的情形,可以变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3条也有具体规定: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除此之外,《最高人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追问

因为企业的名称变更所以要申请主体变更,想问问有没有具体的法条可以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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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你说的是什么变更呢?有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比如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承继诉讼,等等。另外一种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依当事人意思而为的变更,各国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大多国家在司法实务中都有相关判例出现,并且有学理支撑。但是我国并没有任意当事人变更理论,因此我国有研究、引入该理论的必要。追问

因为企业名称变更所以要申请主体变更

追答

哦,这种比较好办,不是当事人变更,只是名称的更正,具体操作可以询问你们案件的承办法官,因为要看他们需要什么证明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2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继承。《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3个回答  2013-07-22
民诉法司法解释里有,建议您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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