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效能和对电梯的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格,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电梯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或分包。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签定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禁止无维修资格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包括维护保养操作规范、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紧急故障处理规程等。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定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一旦发生困人或伤亡事故,应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
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电梯所在地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档方式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标志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公布在装置的显著位置;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在能够接受警报讯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岗位;《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拨打110或通知市质监部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电梯遭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装置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或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作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维修,重新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为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公众聚集场所内的乘客电梯应纳入广州市电梯远端监控网络监控。
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及其安全部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公布。
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其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报告质量、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检验工作报告等。
市质监部门对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现场,检查电梯的安全状态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电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查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检查不得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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