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如题所述

在天津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需遵循相关法规。首先,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确保工程合法进行。

根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确保承包单位具有相应的等级资质。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

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和设计单位必须独立完成其承包的工作,不得转包。设计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作分包,但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其余工作可分包给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分包行为需在合同中明确或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专业承包单位则负责专业工程,同样允许分包,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列举了禁止的行为,包括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未经同意的主体工程分包等,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强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需指定适当的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关键环节。

第十九条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代表,依据合同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重要事项,确保符合标准和规范。

最后,第二十条指出,所有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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