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954年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的,当时的一万元旧币只能折合现行人民币1元,即使加上利息,当年一万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最多能兑付1.32元。 对这批早期国债的兑付问题,
财政部在1987年出台的有关文件曾有解释。根据当时的“关于我国五十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上世纪五十年代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的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为了照顾购券者的利益,该债券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兑付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但利息只能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因此即使该债券留了50年,但过期后是不计利息的。 其中,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为4%,最长计息期8年,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最长计息期为10年。同时,对已经剪过取息凭证的国债,在兑付时如息票不全,还将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另外,由于1954年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的,当时的一万元旧币只能折合现行人民币1元,即使加上利息,当年一万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最多能兑付1.32元。因此,照此来看,兑付远不如进入收藏市场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