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1.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变更应被视为未发生,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2. 另一种观点提出,劳动合同变更实际上是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根据新情况以口头或事实方式达成的新协议,这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口头变更协议均被视为无效。
3. 还有一种观点较为折中,认为虽然原则上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口头或事实上的变更也应被认可,不能简单否定其法律效力。
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应当”应理解为管理性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未遵循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单以此为由否定已形成的实际合意。
5. 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且经过一段时间无异议的实际履行,应认可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自主管理。
6.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若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内容合法,当事人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7.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了我国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对于已经履行较长时间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避免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
8. 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需要一定期间才能表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双方达成的合意,否则仅凭口头变更并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9. 实践中,对于口头变更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至少应超过一个月,因为一旦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且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
10. 正确理解司法解释,主要应把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履行期限以及变更内容的合法性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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