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汗国官制蒙古前期的断事官

如题所述

蒙古早期的官制中,断事官,蒙古语称为札鲁忽赤,是元朝在畏兀儿地区设立的首批政务官,他们在早期政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元史·百官志》记载,元太祖起源于北方,部落生活简朴,没有严格的城郭制度,国家风俗淳朴,政务并不繁多,主要依靠万户管理军队,而断事官则负责行政和刑法,其任命通常限于亲贵重臣。


断事官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维护统治秩序,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被视为与万户等同的重要官职。初期,他们的管辖范围广泛,涵盖了刑法与民间事务。蒙古建国后,失吉·忽秃忽被任命为首位大断事官,负责处理盗贼欺诈、财产纠纷等事务,并需将判决记录在册,确保公正无更易。


中央和分封的王、功臣都有自己的断事官,如博罗欢十六岁时即任本部断事官,行使地方治理权,同时兼有军事和监察职责。忙哥撒儿在宪宗时期,作为藩邸断事官,因严格执法而受到信任,权力大增。尽管蒙古前期未设正式丞相,但断事官的地位和权力高,有时被视为宰相的代名词。


忽必烈改订官制后,中书省成为核心行政机构,断事官机构转变为大宗正府,尽管品秩较高,但权力已大大削弱。大宗正府主要负责处理诸王、驸马领地内的蒙古、色目人事务,以及汉人犯罪、欺诈等案件,而原本的全国刑政管理权限则转移到中书省的刑部处理。


扩展资料

元朝建立以前,  蒙古汗国官制[1]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为必阇赤,起草文书,并协助大汗和蒙古官员处理各地政务。管理中原事务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汉地的习惯,便以中书省官衔相称。忽必烈建国,正式建立中书省总理政务。李璮乱后,杀王文统,以皇子真金为中书令。此后,中书令均由皇太子兼领,成为虚衔。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与金尚书省制同。右在左上,与汉制不同。元朝建国以后,蒙古原有的斡耳朵宫帐制、怯薛制以及投下封邑制等都继续保存。这里先将这几个制度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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