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
自2008年1月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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