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
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如秦始皇在琅琊石刻上所作的宣告:“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自魏.晋、唐以国家名义推行的
均田制;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
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
经济结构的根本特征,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
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