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取水证办理条件如下: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_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
2、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
3、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
4、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5、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
6、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7、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8、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9、可以委托办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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