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