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规有没有关于规定不许民用房商用的法规?或是物业管理条例也行,求法律大神解答,急!!!

如题所述

  我看到你是江苏人,下面是适用的法律法规。
  对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上面是最直接的法律法规,不过不知道你的处境是如何,你是从什么角度看这个问题的。
  如果你是一位居民的话,碰上有人改变用途寻找维权的话:
  “住宅楼内开公司”可能侵犯公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据此,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居民可依该法条的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
  “住宅楼内开公司”也可能侵犯公民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
  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赔偿损失。据此,被侵权人可依该法条的规定,要求相邻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损失。
  此外,宪法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被侵权人可依据信访条例,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解决。
  最直接也最重要的一条
  《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2009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民宅商用”须经整幢楼所有业主同意!

  如果你是一位从业者,希望工商登记机关给与登记的话:
  工商登记机关如果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民宅商用“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禁止登记注册,这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因为国家法律是一个整体,我们评判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审视法律整体,而不能仅依据某一孤立的单个法律规范。
  当然,工商登记机关如果脱离开上述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则与现行公司法冲突。
  公司法第23条仅规定“有公司住所”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该法和其他法律均没有规定公司住所不得为居民住宅。从这个角度讲,工商登记机关无权作出全面禁止性的规定。(公司住所不同于经营场所,请注意)

  总的来说,
  普通住宅从规划、立项,到开发、销售,所有环节都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限于“居住”用途,这就等于排斥了“非居住”功能。
  民宅开公司或改为其它商用,就是改变了住宅的用途。对此,规划管理法规和房屋开发、销售管理法规中都是明令禁止的。对开发行为、销售行为适用的法规,对“使用人”也应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使用人”也不能改变住宅用途。
  (如果此事不发生在江苏的话,就查阅当地省市的规划条例即可。)
  最后,民宅商用本身不符合规定,也不被法律认可。但是这种现象也是规划部门的对过渡性质的功能规划不重视的结果,这也是规划部门的问题吧,毕竟只有人们需要才会产生市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6
1、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条列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将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注册地址证明,即无需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但是还是必须提供一个联络地址或者办公地址或者挂靠商务秘书地址,并且对这个地址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进入黑名单或无法年审等处罚措施!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条列规定,任何非生产的企业均可以挂靠商务秘书地址;
挂靠商务秘书地址好处:
A、无办公场地的客户,必须登记一个公司注册地址,选择地址挂靠是最优方案!
B、外地在深圳注册公司客户,必须登记一个公司注册地址,必须选择注册地址挂靠!注册地址如果随意填写,可能第二年跟工商局地址系统比对不上,无法通过年审;选择地址挂靠100%年审通过!
C、如果客户选择自己住家作为公司登记地址,万一公司出现差错,那么税务局、工商局、消防、安监局可能上门拜访!
第2个回答  2013-07-16
《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您可以查阅。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