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什么处理

如题所述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其作出问责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调查终结的条件
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置意见,作出处置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监察调查终结即监察调查活动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监察调查终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才能结束监察调查活动。对监察调查终结的条件,监察法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监察调查终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
监察调查的目的就是要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才能查清。如果相关事实没有查清,监察调查活动就不能结束。所谓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包括三层含义:其一,被调查人不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依法监察调查后,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时就应该终结监察调查。其二,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的依法监察调查后,查明了其确实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还不构成犯罪,这时也可以终结监察调查,依法对其职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其三,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清。有些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的依法监察调查后,发现其职务违法行为相当严重,达到了职务犯罪的程度,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也应当终结监察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证据确实充分
监察机关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必须由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监察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查证这一方面的证据。只有这些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终结监察调查活动。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它是对证据的质和量的综合要求。证据确实需要达到三个条件:其一,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二,据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就要求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客观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才能作为终结监察调查的依据。其三,综合全案证据,监察机关所认定的被调查人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是指监察机关所认定的被调查人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客观真实,不存在合理的怀疑。
(三)法律手续完备
监察机关终结监察调查,应当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而且法律手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完备的程度。对于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出具相关文件和手续以还被调查人清白;对于已经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并完备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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