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赣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半年以上可买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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