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告失踪能否宣告死亡吗?如果能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二者之间没有衔接关系。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应当按宣告失踪的案件审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按照宣告死亡的案件审理。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追问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中的下落不明,不是失踪达到的法定期间么,如果不宣告失踪,也没有失踪的起始点。那么,这样不依据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何宣告死亡呢?

追答

1、您误解了。
宣告失踪应当适用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另,这个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规定熏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追问

醍醐灌顶,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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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4
换句话说如果没人能证明某人四年内有消息,那么这个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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