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定陶县人退伍军人(伤残军人)有事业编、财编,现在镇政府工作,未按事业编发工资问有什么好法

我是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人退伍军人(伤残军人),有事业编、财编,现在在一镇政府工作,可发的工资是按本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的很低(252元/月),我找过领导好多次他们一推再推。就是不给按事业编工资发请问有什么好法?我上班有一年多了,刚上班说发320元/月,可实发252元/月其余的要看年底政绩来发达到镇政府规定的年底补齐,完不成任务的扣掉,不够还要扣掉下月工资或下下月工资。去年我找领导说这事,领导说你们刚上班实习一年,明年给你们按县财政规定发你们的工资。我就等可到今年我又找领导,领导说你们得干的好年年拿先进拿一次先进给涨50元慢慢的就涨上去了。这个领导在2008年3月几号调走了。什么也没给办。现任领导也知道我的情况我也找过他几次他也是光说说什么也没办。请问我该怎么来维护我的权利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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