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干部,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凡准备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任用资格。
2、对经调查,虽不存在违纪问题,但存在思想道德、领导能力、决策水平等方面问题,社会影响较差的;或举报的违纪问题不能认定的,应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政策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意见。
3、对在公示前一年内或在公示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应取消任用资格。
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任职前公示制可以使任免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2000年12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对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规范。
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其情节提出不影响使用或暂缓使用的意见,商组织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