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直接使用人或所有受益人出疏通费。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侵权人或过错人时,作为受益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既遵循了民事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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