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十月开出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每个月要开出的发票数量比较多,所以这张票被我遗漏就没有给到对方手中,记账联和抵扣联都已经装订入凭证。
然后今年四月份对方才找我要发票,时间过半年,我在开票系统上没有查找到此票,没有看凭证,我就以为没开。根据规定是之前的票没有冲红字之前,是不能补开的,不然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时我就以为没开,就补开了一张。现在出了问题了,知道这方面的都懂得出了什么问题。
现在我就想能不能把那张十月份的过期的发票冲红,时间太长了,开票系统上也已经找不到开票信息了。因为今年4月份开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了,唯独只有这张去年十月份的发票还在凭证上。
暂时只知道一种办法,就是让对方去补交这税钱。不然的话就是两败俱伤,他要交税钱,我要面临处罚和罚款。我和那老板又不认识,人家也不会为了我去补交税钱,,而且我也才刚毕业出来工作1年而已,也没赚足够那么多钱罚款。麻烦各有有没有什么折中的办法。
十分感谢。
让对方补税就是做进项额转出,冲红四月份的那张发票。
我部长跟我说那是属于虚开发票。还说找了税务的人帮忙,税务的人说这一关几乎过不了。我部长跟我说随时做好处罚的准备,而且是个人承担,公司不负责。而且也因为这张税票未给对方认证抵扣,而补开给对方,让对方认证抵扣了。那边审查的人就认为对方构成隐瞒收入的成分。
谢谢你,你给的答案很详细,我会试试的。
对方10月份的发票没有抵扣,4月份的第二张发票怎么可能进项税额转出呢?如果转出他不就没有抵扣了吗。当然,如果10月的发票对方通过逾期认证抵扣最后抵扣,然后转出(4月或10月的都可以),您再根据他转出的冲红是可以的。也就是第一种方法。
虚开发票,最基本的是看发票与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您10月开具的发票根本没给对方,对方没有抵扣。因此,对方只抵扣了4月发票的进项税额,与实际交易是一致的,肯定不能定义为虚开,对方也不存在隐瞒收入。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10月的那张票您没有给任何人。
另外,虚开一般是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象您这种失误重复开具发票定义为虚开实在小题大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处罚,建议您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给您提供政策依据。
不是。我这是江西的,那个问题也不是我问的。我的情况是去年我开了发票,没有给对方,就遗忘了,我就以为没开。等到今年对方来问我了,我就开了一张给对方。现在税务在查那边,查到了这个问题。说我以前那张发票为冲红字,就不能再补开发票给对方。那样就属于虚开发票。根据现在的发票管理法,处罚很严重的,对于我这个刚毕业出来工作一年的人来说很难承担的起。
追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这应该不算虚开发票,因为不是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你现在是多缴了税。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在10000元以下。但你这样,应该属于免于处罚范围的。
不过你多交的税钱,估计回不来了。
我部长说因为时间太久,系统上找不到开票信息,没办法红冲。现在都7月份了。时间久更久了。这样还是可以冲红的吗?我搜索过类似的问题。有些人的回答是不能冲红了。我只想能知道确定一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以后就业问题了。上面也说了,我才刚毕业一年而已。这样一搞的话,几乎很难在这饭碗立圈了。谢谢。
追答开票系统如何查询往年数据的方法说明
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f54ae2fcd5afb51e93b84949.html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补充请细看(国税发[2007]18号函),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我就是我不承认我开过这张票吗?现在税票都是联网的,我不承认,那也查不出来开了,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