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矿区,其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可以是不同企业吗

如题所述

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在全国性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后(2011年以后),新立探矿权或采矿权办理过程中,要经过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系统的三次审查,审查第一步就是查询拟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是否与其它矿权重叠,如重叠那么审查不会通过,你就无法办理,只能是缩减到不重叠为止才能继续办理。 如果,像你提问的这同一矿区,是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以前,因历史原因出现了采矿权和探矿权重叠这一问题,应该在检查时发现并纠正的,如果到现在还没纠正,那么发证机关的负责人可能是有渎职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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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1
理论上是可以不同的,但是你提交采矿权的申请的时候,你必须提交可供评审的勘查报告,也就是说,你还是要拿出勘查资料来,而你要在那勘查,你还是要探矿权。
但是,如果探矿权人已经提交了勘查资料。你可以不用提交勘查资料了,但是你要补上价款,也是可以提交采矿申请的。
但是你必须注意的一点是: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例规定: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2个回答  2013-01-03
你说的矿区是指国家出资的勘查区?还是整合或开采矿区
矿区一般都是达到勘查程度的,不用再办理探矿权了
采矿权和探矿权理论上是不可重叠的~只要不重叠,是不是同一个企业都可以。
如果是采矿权界外勘查的话是要求同一企业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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