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特定的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开发软件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计入研发支出还是营业成本?

我们公司承接了一个系统集成项目,但是我们公司只提供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委托别的单位开发,开发后著作权归我们公司所有,受托方开技术服务费发票,该软件为专用软件,只能用于这一个项目,其他项目用不上了,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将这些技术服务费计入研发支出还是直接计入营业成本?个人认为这项委托开发是为了特定项目进行的,其产生的收益是不具有持续性的,因此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所以不能计入研发支出应该直接计入营业成本,这样理解对吗,为什么?如果直接计入营业成本了,这部分技术服务费能加计扣除吗,按多少加计扣除?您做出判断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研发支出!
具体成本根据软件开发协议合同等,确定后更加项目预算,再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法律条文可根据采购法,合同法等。
具体扣除多少,这个各个公司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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