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考试2006年卷二第1题即,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某家,

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

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韩等人挟持张是为了索要赌债,刑法第238条对此种行为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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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30
刘司在准备司考的2012年“刑法”审查办法(部分)
司法考试是检查考生的学习和教师教的目标是无限接近把握的想法?的命题规律。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依靠正确的和有效的学习方法,合理利用各种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可用于刑事法律的审查,主要有三种,即历年真题,基础理论讲座条例。 3种材料的完整和有效使用,我们回顾刑法的基本保证。
合理利用多年真题
很多考生在审查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检测到它自己的审查效果的试金石历年真题,习惯性地真题放在每年检查前个月的自我测试。使用本真题不足,和没有发挥真题值。做真题唯一担心的是,你还记得真题的答案,即使做了100次,没有效果。
历年真题是观念和法律的命题材料的集中体现,是候选人之一,检讨最重要的物质,同时,历年真题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意见是否适合司法审查的标准。考生开始准备检讨司法考试,最终走上考场上,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应使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周期,在任何阶段的审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在不同阶段的审查真题,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
通过真题,考生应达到以下水平:
(一)熟悉与考试,把握命题测试网站
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往往测试中心测试的网站,熟悉的命题的基本特征和模式,例如,掌握具体的测试网站的命题方向,角度,熟悉什么知识,可结合彼此的命题。
(二)做真题,牢记正确答案
刑事真题,答案应该占上风的官方,特别是在2006年的考试中,官方的回答是没有问题的。“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的答案,官方的回答反对,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他们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
(三)解剖真题,了解命题思路
研究真题,不关心他们是否选择了正确的答案。错了,觉得为什么错误,犯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next'll同样的问题,从来没有犯同样的错误。当然,做正确的事,而不是放任的态度,而是要多想,标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命题。换句话说,不管正确与否,都必须知道为什么。
(D)举一反三,掌握相关的测试网站
我们回顾历年真题,如何设置之间沟通的桥梁过去的考试,考试将在今年的考试进行的,我们回顾目标。所以,在准确理解真题测试中心后,也想更多的题考点直接,间接相关的知识点是什么。 ,以避免重复相同的测试网站在未来的命题,命题将选择另一个角度,或者换一种说法,另一个命题评估。
例如:
乙上山去打猎,看到了一间小屋旁边的草地运动,认为它是一只兔子,所以一起出手,仅在此嬉戏的孩子被杀害。在儿童中,只有一个弹孔,A,B,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如何定性的A,B? (2008年扩展试卷第6题?D)
答:B,分别构成犯罪的过失致人死亡
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过失致人死亡
? A和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A和B不构成犯罪的,
本题考点的思维路径如下:
,故意,过失和事故的区别。 A和B不承认在场的人(“认为它是一只兔子”),所以我不成立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山上的茅草屋旁边的A,B和两个(“草屋“),演员们应该认识到一个人的存在,所以我并不成立了事故,但疏忽行为。的问题,A和B两种行为是不法行为。
二,过失犯罪的理论。疏忽而进行的任何行为只会导致实际侵权结果以成立犯罪的(疏忽属于罪犯),必须证明的疏忽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之间的疏忽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的帮凶,A,B两种行为应分别确定,将无法申请一个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实施的所有责任“的原则。这个问题需要A或B的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第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问。这个问题可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但也没有证明什么导致A或B的行为,然后怀疑是无辜的,在犯罪嫌疑人的罪更轻的原则,甲,乙2行为和死亡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它决定了任何一个或两个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的证明力达不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有一个委屈无辜的可能性。
因此,问题的结论是:A,两个B的疏忽和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有没有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 ABC选项错误的选择是正确的。相关的测试网站

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A,B两组拍摄的两个独立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致命的受害者的心脏部件,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即双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A,B,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2。 A,B两个一起工作,共同过失(即过失)导致死亡的受害者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他们建立了共同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附注:不是一个普通的罪犯,也不需要被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定罪和处罚按照自己的行为,分别)
如果A,B和两个在草地上发现猎物的下一个孩子,还是开了因此,儿童死亡:
(1)A,B两个共同故意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造成的结果发生,无论能力,看看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上,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凶(间接故意)。
(2)B共同的故意,造成死亡结果发现从其中一人,分别发现做完的故意杀人罪和企图,如果两个竞争共同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即双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无法证明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但它可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任何行为,他们建立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4 A,B的行为,造成严重损伤的结果,具体情况和结论参照上述原则。只需付注意,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轻微受伤的原因,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但不能证明具体的铅,A,B清白证明(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受处罚)。

二,法律禁止使用:加重处罚的情节是一个问题,与其他犯罪的直接命题点
(一)直接表达保护法研究在近几年的命题趋势 />例如,规定的“刑法典”第60条:没收财产的罪犯之前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09年试卷第9题),没收财产,以下选项是正确的?小D选项治愈借款人李五百万,一年后,小罪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无论李是否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我们应当作出判断,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根据规定的部分60”刑法典“,没收物业在以前负罪犯的合法债务,债权人采取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应被偿还。如果债权人也没有采取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提出将没收的财产偿还。D选项是错误的。
(第二卷第56题),没收财产,下列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A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负赌债后,经债权人请求,可以报销。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的债务,只有罪犯的合法没收财产之前所欠的债务,以及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属于应偿还的范围。
(二)加重处罚的情节(或加重结果犯有罪)命题点
添加到本身可能保护法已被确定为气他犯罪的情况下,这样加重处罚的情节,如犯罪数量挂钩的问题。
例如“刑法典”第1条,第328 :“挖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和处以罚款;情节比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并处罚金;以下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头目; <BR /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珍贵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 “
上述法律条款(D),重量较重的情况下,涉及盗窃罪,犯罪的故意破坏文物,疏忽,损害区分问题的加重处罚情节的文物罪和犯罪的挖掘古墓葬。举例如下:
盗掘古墓葬的状态,盗窃了大量珍贵文物,一些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一个销毁证据,司法机关找到了剩余的珍贵文物受损的情况下,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第63题ABD)
A.运往境外的销售受损的文物,属于后来的行为的不能被罚款,损坏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文物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应该是在盗掘古墓葬罪,盗窃,走私文物犯罪
C.盗窃文物的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A应该挖掘的古墓葬,走私文物罪的犯罪,故意损坏或破坏遗产作为刑事
D.盗掘古墓葬,并建立了犯罪的前提下,盗窃文物,古墓葬的挖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的犯罪的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古文化遗址,损坏文物罪被处罚,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建立的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珍贵文物或古迹数罪处罚相结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非法占有盗窃珍贵文物,还是挖掘,并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受到惩罚,不再确定盗窃行为的人。 BR />

刑法理论:旧的和的司法考试妥协
刑法理论上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犯罪分子相一致的新的理论,但各种元素的不同的组合方式,即系统是不一样的,这导致提高思想和判断序列的差异,这主要是纠纷的一种方法,绝大多数的结论保持一致,但科学性,合理性之间是有区别的,效率高,便于司法考试命题的评估将不进行犯罪的本身不同的佣金。
(一)掌握不同的学说
一些考试中心,考生需要掌握不同的方法。的教义,掌握不同的理论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在错误的错误战斗错误的对象的具体事实的认识,有专门针对上述差异,指出,在符合法定要求考生理解从理论上讲,两种不同的理论,其结论。
同样,因果关系的错误之前商议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观点。一个例子是:
赵杀死钱某,认为钱某已经死亡,他们把重绑钱某“尸体”扔进河里。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的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叫什么?刑法理论一些意见,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卷四刑法案例分析(2010年)
情况下典型的前故意的情况下。
犯罪理论在此情况下,意见的处理,第四个观点是合理的。
观点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一些人认为,建立想象竞合犯,有人认为,成立数罪。但是,这种观点是毋庸置疑的:行为人杀人故意杀害,杀了人,但企图谋杀罪成立,违反了社会的普遍看法。<BR /在实施第二行为的死亡点,持有人可能不是故意(间接故意),设立一个完善整个故意杀人罪,在实施第二行为,我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和建立完善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但这种观点也有疑问:是否误信的结果,因为客观事实的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因为人的行为的发生,划分的行为,以确定是否分为两幕,缺乏理由。
点三,这两个作为的行为,作为一般的占主导地位的行为故意故意的,只有建立一个完成的故意杀人罪。但是,这种观点是相同的疑问:这学说涉嫌歪曲事实。
点四,这两个行为都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是相当的因果关系,建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第一行为的人,当然应该希望实现的结果和现实的结果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同样的,它应该受到惩罚完成的故意犯罪。
(二)贸易平衡的旧的和新的理论
1。传统理论无法进行测试,以学说。
如果的传统理论在学术界的一所中学一直强烈批评的角度来看不可能的命题的主流意见。例如,如果一个行为是绝对不可能的,客观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传统的理论,建立尝试,但鉴于一直批评的学术理论的主流理论的观点,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命题(这个观点不成立犯罪)。
2。认识到旧的和新的理论,理论的特殊考试角度。
牵连犯牵连关系确定,按照传统理论的观点,要求都牵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有牵连的关系,也需要主观的,或者不成立的牵连。例如,该枪支抢劫银行后年前狩猎盗窃枪支,一年的实用,而不是建立牵连;但是,如果B盗窃枪支杀死,然后杀死,建立了牵连。
司法考试采取不同点的观点,即牵连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客观,主观认定牵连关系,而这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一贯性关系:从规则的拇指,以确定之间的关系,有牵连两个行为具有高度的并发性,牵连的关系类型,或建立牵连的命题。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死建立牵连,但不认定为非法盗窃枪支杀人后的牵连(虽然枪支经常使用杀,但它通常是指盗窃的枪支是不杀人)。同样,的假冒武装势力正式文件,证书和密封招摇撞骗的冒充作为士兵,可以被确定为牵连;盗窃军用车辆招摇撞骗的冒充作为军人,不应该被确定为牵连。
5月评估的新理论。
对于今年,一些新的刑法理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也会进入的命题,的司法考试。毕竟,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您需要社会的理解的法律。社区推进的进展的了解。例如,说的原则,一些犯罪常见的替代传统的全刑事常见的理论是法律刑法理论的发展。

总之,在应对司法考试,而不是一个机械记忆体或“代言”的过程中进行的审查,你需要考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在思考的过程中学习新知识。“学而不思则罔,死而不学则殆。”这是最好的注解,但法律界人士的必备素质。
第2个回答  2013-03-03
应设置为非法拘禁罪。韩国和其他人挟持张问赌债的,“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对这种行为。

第138条非法拘禁罪被判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被处以监禁不超过3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的人身伤害,应从重处罚。

谁犯了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3至10年徒刑;十余年的亡原因。使用暴力,导致残疾或亡的,依照本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应被判罪名成立,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用于偿还债务非法拘禁,被拘留的人,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作案上述三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上述三个规定从重处罚的条款。
第3个回答  2013-01-08
总体而言,“刑法”的学习内容是:掌握的主要犯罪构成,以及比较了罪!在这方面,最好在你面前检讨,看看如何刑法是一个问题自然就掌握了方向和重点审查!

但是,学习,一般规定坚实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两者都是经常联合测试,和论述题,如果你是第一点判断错误,会影响你的臀部数的问题,这可能是因为错误回答的第一点,没有点可以以下方式获得。可以毫不夸张! !

鉴于非法行业,你必须做一些基本功课,这是不适合你省略做:了解整个刑法理论必须有一个系统,刑法几个大块知识必须在大脑中形成深刻的印象。为了知道什么需要反复学习的重点,所以你不能错过的答案的知识点时(这是一个很大的候选人落选的原因)。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就是这个意思。

还有一点要强调学习的法律规定。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法律规定的刑事法律,包括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必须深入学习。这方面的建议:买法律的“刑法典”的文章。因为你没有法理的基础上,建议买普通的法律和法规。当然也有Zhongdianfatiao的书籍。你觉得买就OK了。

,最后辅导书的选择告诉你,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或三看一点基本的建议你可以看到所有的研讨会和出版,共七建伟EDS。

望采纳! !
第4个回答  2012-12-26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