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诉讼 是可以调解的。调解的方式主要是: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 当事人起诉 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 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虽然说诉讼已经是有矛盾的公民最后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尽管已经提出了诉讼的请求并且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有意愿想要通过和平的调解方式消解纠纷也是完全被法律同意的,因为诉讼并不是唯一能够帮助公民维护权益的最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