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如题所述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三)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设施农业经营者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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