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如题所述

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具体规定如下:
1、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扣留的区别具体如下:
1、驾驶证吊销,指驾驶证被强制收回并取消,比较常见的吊销驾驶证的情形有:醉驾、肇事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等;
2、驾驶证注销,指驾驶人主动取消或车管所根据驾驶员具体情况而取消,比较常见的注销驾驶证的情形有:驾驶证过期一年以上未换证、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开大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等;
3、驾驶证撤销,指非法获得驾驶许可被终止,驾驶证被撤销的情况只有一个,就是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证扣留,指驾驶人出现严重违法情况,驾驶证扣留后缴纳罚款或考试后归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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