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时__三大注意要点

如题所述

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时‼️三大注意要点。

案例1案情概要:“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房款后3日内交房,后双方另在微信上约定择日交房,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卖方仍应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2020)粤0306民初29938号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客观上存在迟延交房情形,应由被告就其抗辩理由举证证明。被告称双方已在微信中协调变更交房时间为2020年3月29日。但核查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并未明确表示2020年3月29日交接时间为变更合同条款,原告亦未表示免除2020年3月29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此,本院不采纳被告该抗辩理由。

点评:这个案件中的关键词是,“双方并未明确表示”。法院通过核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虽有过沟通交房时间,但买方并未明确表示卖方可逾期交房或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微信聊天并未改变双方之前达成的合同条款。

案例2案情概要:在微信上对交房时间协商变更一致,是否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

在(2021)粤0303民初2769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微信上沟通的交房时间视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该案中,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买方,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付清购房款,但双方在微信上写于6月9日交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原告庭审时陈述,就交房事宜,双方有过沟通协商,且对交房时间为2021年6月9日交房已经达成一致。原告主张其被迫答应,系其在沟通时对被告交房时间需变动的体谅。但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交房时间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在沟通时并未提出异议,而在被告交房后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这个案件中的关键词是,“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见,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交房时间已经协商进行了变动。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可知,同为微信聊天记录,但因为证明力的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案件结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需要符合证据的各项要件。其中之一就是需要证明的内容明确、清晰、有证明力;如果双方虽提到了某个事情,但又说得不清不楚,那还是起不到证明的效果。

微信聊天记录做为证据关键点:

1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清晰,没有经过篡改或删减,提交法院时要保持原始状态。微信文字不能有删减,保证完整的对话背景和上下文语境。微信语音不能是模糊的,要清晰连贯,对谈论的问题有明确的表态,能突出谈话主题。总之,无论文字还是语音沟通记录,开庭时都需要带上手机,供对方质证和法庭审查。

2第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需先截图打印成书面文件,举证方还要对己方账号是谁持有的、聊天记录发生什么时间段、对方的账号指向谁,做以清晰说明。

3第三、为了增大诉讼的胜算,除了聊天记录,还要尽可能收集、提交其他类型的证据,与“微信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提高整体的证据证明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