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如题所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介绍如下:

第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没有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与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拓展资料如下:

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自2018年起司考改革为法考后,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从4类(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变为了9类(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群体逐渐扩大,这个对证书的需求量也就逐渐扩大,国家对法律行业人才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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