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留存。
二、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等,同样需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三、电子票据:提交《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电子)票据—POS》),即缴款人联的原件。若原件丢失,当事人应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四、退费审批表:填写并提交《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
诉讼费退费流程:
1. 准备上述所需的所有材料。
2. 联系主办法官,预约时间并获取其签字同意退费。
3. 确认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如果不需要,或者主管副院长已经签字,则进入下一步。
4. 询问财务室关于退费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财务室联系电话。
5. 完成所有手续后,前往财务室办理退费。
6. 在前往财务室之前,再次核对身份证、缴费票据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民事诉讼宣判后,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将退还预先交纳的诉讼费用,并由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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