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能否离婚成功的几个问题

如题所述

一、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 重婚。
4. 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二、离婚时间选择
我国婚姻法采取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离婚诉讼。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已经起诉后的再次起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男方不得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离婚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的。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的内心感觉问题,法官通过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四、分居满二年的认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从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居是指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
五、军婚的认定与解除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受该条约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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