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是: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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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你好,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九条至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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