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黄某违反了劳动法里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应退还腾讯公司已经支付给黄某的竞业限制补偿费105905.94元,其次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如果黄某违约,应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24倍支付违约金,黄跃离职前12个月的税前平均工资为70603.96元计算,因此黄某应支付腾讯公司违约金1694495.04元,加上腾讯公司的公证费698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高达180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什么呢?
黄某是腾讯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期限为离职之日起24个月,然后在2019年2月28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跳槽到腾讯竞争对手公司字节跳动,腾讯公司提供了黄某擅自入职字节跳动公司的证据并将其告上了深圳市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
我个人认为黄某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劳动法,作为一名知名企业的技术员工,他具有对该公司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黄某的行为违背了竞业协议,这是一种没有职业操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