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带户籍证明能办理离婚手续吗

如题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身份证丢失正在办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不可以代替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一、《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规定: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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