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通知内容,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要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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