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城东支行的行长姓名

如题所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窦军宁;徐顺龙;窦丽萍;窦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8

文书首部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1-1)
负责人:程金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窦军宁,*,*,*,*。
被执行人:徐顺龙,*,*,*,*。
被执行人:窦丽萍,*,*,*,*。
被执行人:窦艳红,*,*,*,*。
诉讼记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军宁、徐顺龙、窦丽萍、窦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353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事实依据
2020年12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窦军宁、徐顺龙、窦丽萍、窦艳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20年1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窦军宁、徐顺龙、窦丽萍、窦艳红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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