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的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三条 企业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农村招用农民工。但从农村招用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第五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用工单位造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招用农民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工种、考试或考核办法、报名时间、地点及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待遇等,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复退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和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第七条 企业和农民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农民工、企业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农民工各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经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亦应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应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度用期内应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对其思想品质、健康条件及对生产、工作的适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第九条 定期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高度危害工种两年;

  (二)中度危害工种四年;

  (三)轻度危害工种六年;

  (四)高空、高温、水下作业或重体力的工种不超过八年。

  定期轮换工的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条 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合同制工人同等的工资待遇。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少数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用人单位的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其工龄长短给予连续医疗期,其中在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为十八个月。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介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发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四个半月,满十年以上的发六个月。第十二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下列标准发给:供养一人的,为死者本人六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二人的,为死者本人九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第十三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企业酌情安排。尚有劳动能力的,可改做其他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本人不愿改做其他工作的,可送回农村妥善安置,并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根据其伤残程度,按该农民工原四至十八个月的标准工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 和《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发给和各项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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