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机房的设备如下:
1、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2、排烟管道。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3、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
4、排烟阀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标准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固定窗。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排烟机房有自然排烟窗、排烟风机、排烟口、排烟防风阀、排烟管道、挡烟垂壁、排烟风机控制柜、补风机。
消防防烟设施通常包括:正压送风机、送风口、防火阀、送风井、风机控制柜等。
消防排烟设施通常包括:自然排烟窗、排烟风机、排烟口、排烟防风阀、排烟管道、挡烟垂壁、排烟风机控制柜、补风机等。
注意。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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