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站的管理,增强道路运输站的服务功能,维护运输服务经营双方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及售票点、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但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运输站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公用和自用两类。凡为本单位以外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收取运输服务费的是公用运输站;凡只为本单位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是自用运输站。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设置、经营运输站和从事与运输站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运输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支持社会兴办公用运输站,鼓励自用运输站向社会开放。
  设置运输站应坚持既方便旅客(货物)集散、中转,便于车辆进出,又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
  经营运输站应遵循自愿、平等、城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旅客、货主和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运输站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运输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运输站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运输站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站址位置、车辆出入口及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营运车辆进出站的流量计划及出入城区的行驶路线方案。
  公安机关对营运车辆进出站是否妨碍道路交通进行审查,应在接到运输站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置。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公用运输站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公用型运输站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四)站址土地的使用证明;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经营公用运输站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经营申请经批准的,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自用运输站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一)出入口便于车辆进出,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二)有停、发车场地和为旅客、货主提供客运、货运服务项目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维护、保养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消防设备;
  (四)配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并建立了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利用城市街道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临时停发车场。第十一条 公用运输站要求停业的,应提前3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经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后,方可停业。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情况变化而妨碍交通畅通的运输站,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调整或者迁移,并由公安机关提前3个月通知运输站经营者;该运输站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或者迁移。第十三条 运输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执行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省交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第十四条 运输站应当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提供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的运输生产和服务环境;
  (二)以醒目标志公布客货运输范围、营运线路、班次时刻、里程价格,配备时钟,张贴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
  (三)提供运输站站务组织服务工作,维护站内运输安全生产和交通秩序,禁止超载车辆出站;
  (四)组织查堵禁运物品及危险品进站上车和运输,维护站内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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