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煤气是以煤为原料加工制得的含有可燃组分的气体。根据加工方法、煤气性质和用途分为:煤气化得到的是水煤气、半水煤气、空气煤气 (或称发生炉煤气) .
这些煤气的发热值较低,故又统称为低热值煤气;煤干馏法中焦化得到的气体称为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属于中热值煤气,可供城市作民用燃料。煤气中的一氧化碳和氢气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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