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指明知没有正当理由、无视法律、社会公德和人民公共利益,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宅、单位等场所,挑衅、辱骂、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一、必须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具有明显的客观行为,即必须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辱骂、打斗等。
二、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指该行为必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恐慌、骚乱等危害后果。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意识
指犯罪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时,明知其行为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但仍然坚持行为,并且是有意为之,即存在过错意识。
四、必须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
犯罪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时,必须是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即他人知情下做出这种行为并且具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犯有寻衅滋事罪,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