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这属于犯诈骗罪吗,又应该找那个部门来处理这事

如题所述

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扩展资料:

案例:购合约机被单方开通漫游 用户要求赔偿获法院终审支持

据了解,2016年12月24日,原告赫女士参加被告联通本溪公司的“4G智慧沃家组合版担保送手机”优惠活动。该公司赠送赫女士1部手机,赫女士交纳费用1199元,包括两年宽带费和即时话费等。

双方约定,合约期为2017年和2018年,协议期内手机号码在网不欠费,不主动销户,不解除融合关系,如手机号码欠费则宽带和联通电视同时停机。

事实上,赫女士办理参加联通优惠活动的手机号由其家人实际使用,实际使用人经常去港澳台地区。

联通本溪公司在未经赫女士和实际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自2016年8月27日起,单方不定时地为该号码开通“漫游落地开”业务,即只要实际使用人携带该号码到达上述地区后,该公司即自动为该号码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

截至2017年10月,共产生漫游费用1574.58元。其间,赫女士多次向联通本溪公司反映情况,并多次到公司取消此项业务未果。2016年12月6日,联通本溪公司以减免话费的形式,为赫女士返还了漫游费用600元。

2017年10月,赫女士向本溪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本溪市消协向联通本溪公司发出调查函。此后,联通本溪公司与赫女士就费用返还事宜协商,依旧不能达成一致。今年年初,赫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欠费被销号,该公司将其号码另行出售给他人使用。

争议焦点

是否取得用户同意

在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漫游落地开”服务的开通与否,究竟是谁掌控主动权,是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赫女士方面强调,在用户未同意且遇到难以取消“漫游落地开”服务的情况下,联通本溪公司仍擅自为用户开通港澳漫游服务,应该赔偿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此,赫女士起诉至平山区人民法院,提出5项诉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话费974.58元,并双倍赔偿漫游损害费1949.16元;判令被告解除捆绑合约机合同,并注销号码;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话费和网费等。

联通本溪公司辩称,“漫游落地开”业务是被告针对信誉良好、套餐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用户给予的一种赠送行为,当用户到达“漫游落地开”地区后,会自动开启该业务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如用户收到短信后按短信内容回复可取消该业务,且90天内将不再为用户主动开通权限。

用户不回复视为同意办理该业务。但开启该业务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只有用户在港澳台地区使用电话与流量才会产生费用。原告在港澳台地区实际使用了电话与流量,并不是别人冒用了原告的号码使原告遭受损失,产生的漫游费用全部是原告自己实际产生的话费。

被告也曾经通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取消,所以被告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联通本溪公司还辩称,原告与被告的主要合同标的是宽带业务,附送手机及套餐优惠。原告交纳的260元即时话费已经实际消费,被告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因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所以被告依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机、销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院判决

违约不构成欺诈

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观点激烈交锋。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联通本溪公司在双方无相关约定及未经原告赫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为原告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且致使原告增加了相应的漫游费用,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后,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单方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多支付话费1574.58元,被告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

鉴于被告已经以减免电话费的形式返还给原告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974.5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按两倍标准赔偿漫游损失费的诉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开通漫游业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负担。

但因被告开通该业务是为方便客户的需要,减少客户另行开通的繁琐程序,被告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故意,法院对赫女士的此项诉求未予支持。

此外,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支持了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返还2017年10月的基础话费82元、相应的网费520元,以及合约期最后1个月应返还的99元等诉求。

今年10月9日,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赫女士与被告联通本溪公司间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联通本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赫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675.58元;驳回赫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联通本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凤凰网-购合约机被单方开通漫游 用户要求赔偿获法院终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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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这属于犯诈骗罪吗,又应该找那个部门来处理这事

一、联通在没通知人或没经过本人同意而开通业务,属于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本案中,联通公司属于违反电信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应当向你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赔偿的,可依法起诉

五、你咨询的律师不懂得法律,没有因金额小达不到赔偿的规定。

以上为民事诉讼专家叶赫那拉闻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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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9-11
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但是鉴于金额过小,还打不到刑法犯罪需要惩罚的程度。
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话费,如对方拒绝,你可以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维护自身权益。追问

谢谢,但我说过叫他们24小时回复和退回话费,但发来短信业务停止话费没返回,

追答

嗯,如果确实没有经过你同意,而给你开通收费服务的话,属于对方违约。
你有这个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扣除部分的话费的。
你可以先继续投诉,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退还义务的话,然后起诉对方。

如果您再无其他疑问的话,望好评。

第3个回答  2013-09-11
俺道理说是侵犯消费者权益了,联通就喜欢搞这些,动不动就打电话,啊 您是我们的老用户,我们现在给您开通XX业务,我问,收钱吗 那边答“收”,= = 我顿时无语。垃圾短信还多的不得了。追问

律师说由于金额小达不到起诉和赔偿范围,这样下去联通老实转这空档我们权益就没有维护啦

追答

= = ,哎,反正联通就这样,不过我这个套餐挺不错,每月100MB3G流量,打全国各地长途市话都一毛钱,300条短信,我每个月打电话太多了。。。就这样打有时候都要打100多。。。如果是移动更完蛋。。。

第4个回答  2013-09-11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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