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专家,本人09年购买了一台二手车,该车的原车主是通过通用金融贷款购得该车,转让前其已将贷款还清并解除了抵押,过户后本人于2010年初发生事故,损失约为18000元,车辆修好后我持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该保单还有个特别约定条款,即“当车损金额超过5000元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方可理赔”,保险公司让我去找通用金融开具同意赔款的证明,我通过传真的方式多次联系通用金融,通用金融电话回复未查到原车主的贷款信息,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导致我至今无法得到赔款,我试图联系原车主,想让他提供有关还贷的资料,但原车主已经换了手机号无法联系上了。请教各位司法达人,我现在该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特别约定条款或者直接对保险公司起诉呢?还请知道的专家解答,最好能详细点,谢谢大家!
该份车险保单是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出险时已经过户到本人名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