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可以带罐装八宝粥,罐装八宝粥不是违禁品。
根据《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相关规定:
一、请勿携带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等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爆炸物品类。
三、请勿携带菜刀、餐刀、屠宰刀等器具。
四、请勿携带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请勿携带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八、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参考资料来源:铁路客户服务中心-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铁路客户服务中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