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3年在县城的周边村子买的农村二手民房,因为原房主是三姨的小姑子家,所以只是让他家的小孩子打了个收据(因为三姨的小姑子不识字,而且男主人也没有在家,但他是同意卖房的),没有卖房合同,也没有过户,但是房产证是在我们手上的.现在这儿面临旧城房造了,请问我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