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扩展资料:
乡镇卫生院基本职责
(1)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责。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其规模、设备、床位、人员等配置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一致。
(2)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或独立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3)乡镇卫生院应当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院内外急救、转诊和中医药等服务。
(4)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诊所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完整、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5)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规划,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