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认问题中是《刑法》的构成要件、还是刑罚的构成要件。两者构成要件各有不同。
有法条:
我国刑法都是按照法律条目按次序列出的,例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以此类推。
每个法条有对应的适用名称:
简单理解就是每个法条都有名字。(1)有的是关于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的,例如:第二十条的名字叫做 “ 正当防卫 ” ,是对正当防卫情形和范围的规定。(2)有的是关于罪名认定的,这一部分是《刑法》的主要部分。第二编“ 分则 ” 全部都是关于罪名认定的。
我国《刑法》不能够独立适用量刑,在认定刑罚中,必须同全国人大和最高院最高检的量刑司法解释同时并用,目前关于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大多由最高院完成。所以,刑罚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处罚对象必须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必须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方构成犯罪。
处罚对象必须是构成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的行为:
只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方能够成为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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