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12年上半年完成了交货,但因为种种原因,合同签订的时间晚于我们的交货时间,但是合同上没有任何时间上的约定。那么这个合同是否生效?我们已经交货的产品,是否收到合同的保护?
现在有个问题,就是当时交货的数量,我们和客户有异议。比方说我们发了50吨,但是客户认为他们只收到30吨。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对于合同有其他的说法呢?
追答对于货物的数量,可以采集证据证明,比如当时对方收获时的清点证据,回单等。而对于后面所补签的合同,当然是根据双方起初所约定的数量来签了,比如当初约定50吨,那么合同也是签50吨啊,不足的你们补上,发货已经完毕的那约定收款就是了。
追问悲催的没有回单。这个重大疏失是历史遗留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您所谓的,双方承认,是指合同双方盖章确认吗?
如果你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供货50吨,那么很不利,当然,如果你方能够证明有50吨,而且能证明对方知道有50吨但说只有30吨,那么对方涉嫌欺诈,那可就是刑事问题了。
双方承认是指双方共同达成共识,这共识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合同。因为只要达成共识,没有纠纷出现,那么,各种风险顾虑当然就不存在喽。
可能是我说的不够清楚,纸质合同已经签完了。是在交货过程中签订的,在签订之前交了一半,签订之后因为有纠纷,就没有再交货。所以我很担心合同不能保护我之前交完的货物。
追答两种思路:
如果对方承认你之前的交货,并且认可数量在合同中涵盖,则没有什么问题,可以保护;
如果对方不承认,则只能在签订合同后的时间交的货才能收到保护,之前的按照事实合同处理,即你向对方供应了货物,对方验收,没有提出异议,对方就应当付款,否则你可以要求退回货物。
另外,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前的货物属于合同中所提货物的话最好,证据比如对方书面认可,或者对话录音等。